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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15-1-16 09:02:07  点击:次  【打印】【关闭

 

  • 对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:
    通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,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,纳税人应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186号)第二条规定,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;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,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  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  

    国家税务总局
    2014年12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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